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62,多)

admin2014-02-17  29

问题 甲公司非法窃取竞争对手乙公司最新开发的一项技术秘密成果,与丙公司签订转让合同,约定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一笔转让费后拥有并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得知后,主张甲丙间的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卷三—62,多)

选项 A、如丙公司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则甲丙间的合同有效   
B、如丙公司为善意,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乙公司不得要求丙公司支付费用,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   
C、如丙公司明知甲公司窃取技术秘密的事实仍与其订立合同,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并应当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不论丙公司取得该技术秘密权时是否为善意,该技术转让合同均无效   

答案C,D

解析 《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本题中,甲公司非法窃取乙公司的技术秘密,其与丙公司所签订合同无效,A项错误,D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2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如丙公司为善意,则有权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但应向乙公司支付使用费;如丙公司为恶意,则与甲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不得继续使用,且应与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项错误,C项正确。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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