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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甲加工厂与B市乙养鸡厂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1999年9月15日前,乙向甲供应5万只活母鸡,以便甲将这批鸡制作成烧鸡,在国庆节投入市场。9月27日,乙厂才把5万只活母鸡送至甲厂,甲厂拒收。乙厂再三称自己在A市人生地不熟,母鸡拉回B市,自己损失太大,准
A市甲加工厂与B市乙养鸡厂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1999年9月15日前,乙向甲供应5万只活母鸡,以便甲将这批鸡制作成烧鸡,在国庆节投入市场。9月27日,乙厂才把5万只活母鸡送至甲厂,甲厂拒收。乙厂再三称自己在A市人生地不熟,母鸡拉回B市,自己损失太大,准
admin
2016-06-13
27
问题
A市甲加工厂与B市乙养鸡厂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1999年9月15日前,乙向甲供应5万只活母鸡,以便甲将这批鸡制作成烧鸡,在国庆节投入市场。9月27日,乙厂才把5万只活母鸡送至甲厂,甲厂拒收。乙厂再三称自己在A市人生地不熟,母鸡拉回B市,自己损失太大,准备在A市卖出,请甲厂看在老客户的面子上,由甲厂暂时保管这批鸡,一旦乙厂找到买主立即拉走,并表示愿给甲厂一定好处,甲厂遂答应。10月3日,乙厂找到买主,即前来拉货。在此期间,甲厂为保管这批鸡共耗费饲料、人工费1000元,鸡共产蛋2万个。关于本案,下列陈述中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鸡蛋2万个应归乙厂所有
B、乙厂应当向甲厂支付保管费
C、甲厂有权拒收乙厂迟送的活母鸡
D、乙可以不向甲厂支付保管费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保管合同中对保管费约定不明或未约定的处理、保管物孳息的归属。甲厂向乙厂购鸡是为了加工成烧鸡,以供应国庆节日市场。而乙厂本应在9月15日前交货,但迟至9月27日才向甲厂交货,致甲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而甲厂有权拒收货物。保管合同中,孳息归寄存人所有,因而,鸡蛋应归乙厂所有。甲、乙对保管费约定不明,视保管为无偿。参见《合同法》第94、377、366、379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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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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