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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乙和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乙代表合伙企业经营家电,他人无权经理此业务。一日丙未经授权,自作主张为合伙企业购人一批家电。以下观点正确的是哪项?( )
甲、乙和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乙代表合伙企业经营家电,他人无权经理此业务。一日丙未经授权,自作主张为合伙企业购人一批家电。以下观点正确的是哪项?( )
admin
2014-02-08
25
问题
甲、乙和丙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约定:由乙代表合伙企业经营家电,他人无权经理此业务。一日丙未经授权,自作主张为合伙企业购人一批家电。以下观点正确的是哪项?( )
选项
A、丙系无权代理,其购销行为无效
B、丙系无权代理,需经乙、甲承认,其购销行为始生效力
C、由于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丙可以购销家电
D、合伙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对人可主张有效
答案
8
解析
普通合伙企业中各个合伙人都有权利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活动,但是合伙人之间可以约定由部分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进行活动。但是《合伙企业法》第37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只要交易相对人不知道某合伙人被合伙协议限制了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那么交易相对人与该合伙人进行的交易就是有效的。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项。A、B选项都与《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相冲突而不能选。同时,按照第26、27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如果约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所以C项错误,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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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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