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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62题)
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62题)
admin
2015-05-08
27
问题
关于侵占罪的认定(不考虑数额),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试卷二第62题)
选项
A、甲将他人停放在车棚内未上锁的自行车骑走卖掉。甲行为构成侵占罪
B、乙下车取自己行李时将后备厢内乘客遗忘的行李箱一并拿走变卖。乙行为构成侵占罪
C、丙在某大学食堂将学生用于占座的手机拿走卖掉。丙行为成立侵占罪
D、丁受托为外出邻居看房,将邻居锁在柜里的手提电脑拿走变卖。丁行为成立侵占罪
答案
A,B,C,D
解析
盗窃罪的对象只能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侵占脱离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脱离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
从客观上说,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与非法占有目的中的占有不是等同概念),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财物的支配人的状态。
(1)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例如,他人住宅内、车内的财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记其存在,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再如,游人向公园水池内投掷的硬币,属于公园管理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取走这些财物的,成立盗窃而非侵占。
(2)虽然处于他人支配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他人门前停放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也应认为由他人占有。再如,挂在他人门上、窗户上的任何财物,都由他人占有。以非法占有目的取得这些财物的,应认定为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3)主人饲养的、具有回到原处能力或习性的宠物,不管宠物处于何处,都应认定为饲主占有。行为人非法取得该宠物的,成立盗窃罪。
(4)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例如,乘客遗忘在出租车内的财物,属于出租车司机占有,虽然相对于乘客而言属于遗忘物,但相对于出租车司机而言,则是其占有的财物。所以,第三者从出租车内取走该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在判断财物由谁占有、是否遗忘物时,还要通过考察财物的形状、体积、价值、通常的存放状态等,得出合理结论。例如,一辆新轿车,一般来说,无论停放在何处,也无论是否锁门,都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一辆停在马路边的自行车,即使没有上锁,一般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不能认定为遗忘物。而马路上的一个钱包,一般会被认为是遗忘物。
选项A和C属于(2)中“可以推知他人事实支配的状态”,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甲、丙的行为成立盗窃罪。选项B属于(4)中“原所有者(乘客)虽然丧失了占有,但是财物已经转移为车辆司机占有”,仍然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因此乙的行为也成立盗窃罪。选项D属于(1)中“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的财物”,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丁也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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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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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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