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5 1,多)

admin2014-05-30  40

问题 关于罪过,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0—卷二—5 1,多)

选项 A、甲的玩忽职守行为虽然造成了公共财产损失,但在甲未认识到自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就不存在罪过   
B、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翻墙入院欲毒杀乙的名犬以泄愤,不料该犬对甲扔出的含毒肉块不予理会,直扑甲身,情急之下甲拔刀刺杀该犬。甲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属于意外事件   
D、甲因疏忽大意而致人死亡,甲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危害结果,既可能是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也可能只是发生他人重伤的危害结果   

答案A,C,D

解析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要求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要有认识,但是,构成要件的要素根据其是否需要经过价值判断,分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只需要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事实就可以,换言之,只需要他认识到他是在为国家机关工作这一事实就可以,对于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判断问题,不需要犯罪分子本人认识到。类似的问题在2008年卷二第2题也有所考查。该题A选项说,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需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该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公共财产”也是一个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犯罪分子只需要认识到客观事实即可,即只要认识到自己的财产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财产是否是“公共财产”,是一个专业的法律问题,犯罪分子一般不可能认识到。故A选项说法错误。   
甲想杀人,结果毁坏了汽车,人与汽车分别属于两个犯罪构成,这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甲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损毁财物罪(但《刑法》中无此罪名),故甲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故B选项说法正确。   
甲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当时的情况下狗扑向甲,甲必须采取反击行为来保护自己,从这一角度看,甲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但一定要注意的问题是,虽然甲在行为当时不得已这样做,但是,这个原因是由于他先前实施欲毒杀狗的行为,原因也是其本人造成的,所以,甲的行为不能以意外事件论处,而应该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名狗应视为价值较大的财物)。故C选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以造成危害结果为成立要件,而对于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或者可能预见,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当时只可能预见到伤害结果,即便造成了死亡结果,由于死亡结果是行为当时不可预见的,当然不成立过失犯罪。故D选项说法错误。本题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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