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70题)

admin2016-01-16  26

问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70题)

选项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答案C,D

解析 A选项中,平昌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其独立的法定银行账户。债务人姜呈将40万元打入李方指定的个人账户,虽然李方是公司董事长,但其指定的个人账户不能代表公司账户。根据货币谁占有所有权即归谁的特殊属性,故该40万元的所有权归属于李方指定的个人账户的所有人,而不是平昌公司。据此,A项错误。
    B项考查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根据《公司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本题中,李方的行为并不属于以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因此他仍具备担任董事长的资格,B选项错误。
    对于C选项,李方是公司的董事长,对外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呈有理由相信李方代表着平昌公司的意志,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向李方指定账户打入40万元的行为.主观上认为是向平昌公司偿还债务,客观上也实际支付了款项,而导致公司未实际实现债权的原因在于平昌公司自己,因此应认定姜呈的履行行为有效,C选项正确。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据此姜呈打入李方账户的40万元以及李平将此款借给刘黎所得利息均应收归平昌公司,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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