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卷二第33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就其在本围提出的下列哪些首次申请,又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

admin2018-06-27  27

问题 (2008年卷二第33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就其在本围提出的下列哪些首次申请,又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时,可以享有优先权?

选项 A、商标
B、厂商名称
C、货源标记
D、发明人证书

答案A,D

解析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A.至I.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发明人证书、优先权。G.专利:申请的分案]A规定:“(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2)依照本联盟任何国家的本国立法.或依照本联盟各国之间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任何申请,应认为产生优先权。(3)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在有关国家中足以确定提出申请日期的任何申请,而不问该申请以后的结局如何。”据此,选项B、C均不属于享有优先权的申请,不符合题意;选项A、D属于享有优先权的申请,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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