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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
我国《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
admin
2018-08-09
17
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203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请分析:
(1)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含义?
(3)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最高债权额限度内”的含义?
选项
答案
(1)最高额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最高额抵押权适用范围具有限定性;最高额抵押权具有非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不以某一特定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抵押期间某一具体债权消灭,最高额抵押权并不因此消灭。 (2)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最高额抵押权产生之时至债权确定前的期间内将要不断发生的不具有确定性的债权。 (3)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能够优先受偿的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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