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admin2014-02-08  58

问题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答案4

解析 不少考生选A,其理由是,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故甲在1996年立下的遗嘱无效,甲在2004年4月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乙、丙应当各得二分之一。其实这些考生只知其一,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补充解释,该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题中,甲死亡时丙已经成年并已工作,在分配甲的遗产时,则不必考虑为丙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此时乙获得全部遗产,因此,选项C正确。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甲死亡时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也不能认定甲的遗嘱无效,而应当为丙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还是应当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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