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6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河村村民刘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庭论,法院认定刘某于2006年2月25日盗窃村民高某家现金5000元的犯罪事实属实,刘某在最后陈述时也供认不讳,表示要退还赃款,并要求法院从宽处理。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定于5月

admin2017-05-25  27

问题 2006年5月16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上河村村民刘某盗窃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庭论,法院认定刘某于2006年2月25日盗窃村民高某家现金5000元的犯罪事实属实,刘某在最后陈述时也供认不讳,表示要退还赃款,并要求法院从宽处理。审理结束后,合议庭定于5月20日宣判。5月17日,上河村村民盖某向县人民法院提供了刘某曾于2005年12月盗窃乡水库活鱼的事实。法庭经调查了解,认定刘某盗鱼的事实清楚,且构成犯罪,因此合议庭将原来拟判处2年的有期徒刑改为判处5年。5月20日宣告判决时,判决书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不仅盗窃现金5000元,而且盗窃活鱼价值约4000元。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选项

答案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是不正确的:(1)本案中,县法院对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进行调查是不正确的。司法具有被动性,未经起诉法院不得主动开启审判权,否则就会导致控、审不分,从而难以保证审判的中立。因此本案中,对于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没有经过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调查审理。(2)对被告人盗窃活鱼的事实,县法院没有经过开庭审理,就予以定罪量刑的做法是不正确的,这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正确的处理办法应当是:县法院对已经开庭审理的犯罪事实进行延期宣判,将新发现的犯罪事实移交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后,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判,将前案与后案合并作出处理,最后一并宣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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