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自出票日起1月内向付款人丁提示付款,但丁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以下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dmin2021-12-19  23

问题 甲向乙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见票即付的汇票,乙将其背书转让给丙,丙自出票日起1月内向付款人丁提示付款,但丁拒绝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以下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乙应当保证汇票在提示时将获得承兑和付款
B、若乙在背书时注明“不承担对甲背书真实性的保证责任”,则该记载无效
C、若甲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则丙可就自己的损失向乙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D、乙在拒绝付款时应出具拒绝证书

答案8

解析 本题考查票据法中的背书转让行为。背书转让是票据行为部分非常重要的宁个知识点。关于票据背书的规定在理解上有一定的难度,但却历来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应当注意掌握。A项,《票据法》第37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题中经由乙背书转让的汇票被付款人拒绝承兑,故对其后手丙,乙有义务保证在提示时将获得承兑和付款。本项说法正确。B项,同法第32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本项中,乙的记载属于附加的额外条件,不具有汇票效力:同时,由于法律强制规定后手必须对其直接前手的背书真实性负责,乙无权以自己的意思将其排除。因此该记载无效,本项说法正确。C项,同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此处需要注意,背书人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规定,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仍可以转让,只是该背书人不再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若出票人规定不得转让,则转让行为确定无效,丙没有获得合法的票据权利,只能向乙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故本项说法正确。D项,同法第6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票据背书人并没有直接的付款义务,本义务属于票据付款人。因而本项说法错误,应当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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