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5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5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5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5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admin
2017-10-30
23
问题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须于5月30日向乙预付定金20万元。5月30日甲未支付定金,经乙催告甲仍未支付。对此,乙的哪些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选项
A、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
C、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D、请求强制甲支付定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
答案
B,C,D
解析
本题涉及定金的相关问题。定金是属于从合同而非主合同的条款或内容。因此甲签订定金合同以后不支付定金的行为,不构成买卖合同的违约行为,同时由于定金合同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在定金交付之前,定金合同并未生效,也不构成定金合同的违约行为。因此,乙无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也无权请求甲支付定金及其逾期利息。由于甲、乙双方未约定定金属于解约定金,故甲不支付定金,乙无权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对于甲不支付定金的行为,乙可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YG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张婶借李婶的缝纫机做衣服,一直未还。李婶平时不用缝纫机,也不好意思催张婶还,便对张婶说:我把缝纫机便宜卖给你吧,一百元。张婶说:就这么说定了,明天我就把钱给你。当天下午,李婶反悔了,请求张婶返还缝纫机,张婶说缝纫机已经是她的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甲拥有一节能热水器的发明专利权,乙对此加以改进后获得重大技术进步,并取得新的专利权,但是专利之实施有赖于甲的专利之实施,双方又未能达成实施许可协议。在此情形下,下述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赵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三第54题)
画家齐某将其创作的《仕女图》卖给画店老板李某。后来齐某所在单位拟举办一次美术展览,齐某于是去找李某要画,李某恐怕画丢了,故不同意。齐某于是请其一位在机关工作的同志去吓唬一下。后来李某一怒之下将该画撕毁。齐某于是状告李某侵犯其著作权。下列有关处理该纠纷的表述
在民事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某申请暂缓执行,提除由吴某以自有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同意。法院作出暂缓执行裁定,期限为六个月。对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朱某仍不履行义务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50题)
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作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44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无力清偿,且怠于行使对丙的15万元债权,甲遂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依法追加乙为第三人。一审判决甲胜诉,丙应向甲给付10万元。乙、丙均提起上诉,乙请求法院判令丙向其支付剩余5万元债务,丙请求法院判令甲对乙的债权不成立。关于二审
申请执行人张三与被申请执行人李四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四向张三交付价值1万元的水泥替代判决中李四偿还张三1万元的金钱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不锈钢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不锈钢后,乙公司以此为原材料生产了不锈钢厨具,赵某从乙公司购买厂一套不锈钢厨具,使用不久,不锈钢厨具即出现严重的生锈现象,赵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在下列哪种情形下,甲公司可
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并由丙实业公司为甲房地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甲房地产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纠纷,乙建筑公司欲起诉。下列有关本案被告的表述中,哪个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标准分数分布中,平均数和标准差分别是()
中国公民甲得知A国法院正在审理其配偶中国公民乙提起的离婚诉讼,便在自己住所地的中国法院对乙也提起离婚之诉。依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对于甲的起诉应如何处理?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的报警设定值应符合有关规定。可燃气体的二级报警设定值应小于或等于()。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文件中,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是()。
调查显示,59.4%的公众感觉当前社会“逆淘汰”现象普遍,其中18.8%的人觉得“非常多”。所谓“逆淘汰”,简言之,即指坏的淘汰好的,劣质的淘汰优质的,平庸的淘汰杰出的等现象。根据上述定义,“某公司拥有领先的卫星通话技术,语音质量高,覆盖范围广,但该技术的
卢梭认为,适合进行道德教育的人生阶段是()
李某的丈夫的弟弟的妻子是李某的()
证明,其中n为自然数.
选择F盘中除“职称考试”文件夹以外的所有文件和文件夹。
WhofoundtheRoyalAcademyofArts?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