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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购买了一辆“双桥”牌工程车用于工程运输活动.三人约定每人对该车享有1/3的份额。后丙因家中急需用钱,欲转让对该车的份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购买了一辆“双桥”牌工程车用于工程运输活动.三人约定每人对该车享有1/3的份额。后丙因家中急需用钱,欲转让对该车的份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
2017-10-30
32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60万元购买了一辆“双桥”牌工程车用于工程运输活动.三人约定每人对该车享有1/3的份额。后丙因家中急需用钱,欲转让对该车的份额,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若丙不欲对外转让该份额,在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甲乙二人都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B、若丙欲将该份额转让给丁,则甲乙二人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C、若丙欲将该份额转让给丁,甲在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又提出减价请求的,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D、若丙欲对外转让该份额,甲乙二人都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案
C,D
解析
本题考查《物权法解释(一)》对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故A选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应当先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先以转让人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的期间为准:转让人未载明期间或者该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该期间为15日;转让人未通知,该期间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转让人未通知且难以确定知道最终同等条件的时间的,该期间为共有份额权属转让之日起6个月。故B项错误。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在一般情况下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其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对其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又根据《物权法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再按照各自在转让时的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故D正确。所以,本题的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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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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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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