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

admin2016-01-15  29

问题 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三也从外地赶来,在海淀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
王三在本案中处于何种地位?(    )

选项 A、原告
B、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2)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3)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参加之诉的原告,但由于第三人是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本诉中来,不能完全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比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能提起管辖权异议,如果其对管辖权有异议,其完全可以男行起诉,而不参加到本诉中来。
本案中,王三对王二和王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她既不认同王大的主张也不认同王二的主张,而是坚持自己的主张,所以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以选D。
在继承案件中,通常共同继承是放到必要共同诉讼的角度进行考查的,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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