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admin2010-03-25  26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夕,甲公司派人调查乙公司的偿债能力,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决定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  )。

选项 A、违约行为
B、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C、行使先诉抗辩权
D、行使不安抗辩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本题甲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它有证据证明后履行合同义务方乙公司有可能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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