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出票的效力。

admin2016-10-26  25

问题 论述出票的效力。

选项

答案出票行为作为基本票据行为,一经完成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出票人的效力。《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可见,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出票人的这种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是票据法强行规定的绝对性义务。这种责任的存在与出票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出票人也不得通过在汇票上作有关记载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即使出票人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责任的记载,此项记载也视作未记载。 (2)对收款人的效力。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不过,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才成为现实权。此外,收款人行使追索权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出票行为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需由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合意。出票,包括在汇票上记载付款人的名称,因此出票也对付款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一般说来,付款人因出票而取得一种地位或权限,即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这即是说,付款人可以对汇票进行承兑,也可以不进行承兑。付款人是否要对汇票进行承兑,取决于其与出票人之间的约定,这一点在汇票上是看不出来的。付款人不对汇票作承兑的,他就不负任何付款义务。只有在付款人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的第一债务人,对收款人或持票人负绝对的付款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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