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第58题)

admin2018-04-20  16

问题 关于《刑法》分则条文的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二第58题)

选项 A、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于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也要认定为抢劫罪
B、即使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抢劫罪
C、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盗窃信用卡并在ATM取款的行为,也能认定为盗窃罪
D、即使没有《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也应当认定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答案A,B

解析 犯盗窃罪,为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的行为,显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抢劫行为,前者是先取财后使用暴力,且暴力行为并不是为取财行为所服务的,而是为了毁灭证据。而抢劫罪的暴力行为仅仅是取财的手段,必须先实施暴力行为,之后取财。由此可见,两者在事实上存在重大的差别,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无论怎样也是不能涵射到盗窃罪。如果没有《刑法》第269条规定,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进行了类推适用。可见《刑法》第269条属于法律拟制。所以选项A错误。单纯的携带凶器抢夺,并不包括使用凶器的行为,因此不可能满足抢劫罪的一般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可见,《刑法》第267第2款属于法律拟制。如果没有《刑法》第267第2款的规定,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实则进行了类推适用。所以B选项错误。盗窃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使用的,属于对银行占有现金的盗窃。可见,没有该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在自动取款机上使用,原本就成立盗窃罪。因此《刑法》第196条第3款为注意规定。所以选项C正确。保险事故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提供条件,该行为显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因此即便没有该条款规定,也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因此《刑法》第198条第4款为注意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选择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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