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2017年·卷三·79题)

admin2021-05-31  27

问题 杨青(15岁)与何翔(14岁)两人经常嬉戏打闹,一次,杨青失手将何翔推倒,致何翔成了植物人。当时在场的还有何翔的弟弟何军(11岁)。法院审理时,何军以证人身份出庭。关于何军作证,下列哪些说法不能成立?(2017年·卷三·79题)

选项 A、何军只有11岁,无诉讼行为能力,不具有证人资格,故不可作为证人
B、何军是何翔的弟弟,应回避
C、何军作为未成年人,其所有证言依法都不具有证明力
D、何军作为何翔的弟弟,证言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其证占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案A,B,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只要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都能够作为证人。何军作为了解案情的人,应该可以作为证人。A项错误。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B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作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何军所做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证言的证明力较其他证据弱。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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