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

admin2016-05-05  36

问题 王平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有儿子王大、王二和女儿王三。王平立一遗嘱交给其女王三。遗嘱中列明,其遗产房屋全部由王三继承。后来,王平死亡,死后丧葬费均由王大承担。王大为其父办完丧事后,便将其父遗留的房屋卖给李大。王二回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海淀区法院受理此案后,王三也从外地赶来,在海淀区法院尚未开始审理时向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并附有其父遗嘱,请求法院将该房屋判给自己。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问题。
王三在本案中处于何种地位?(    )

选项 A、原告
B、被告
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中王二是原告,王大是被告,王三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对本诉的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请求权;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限于本诉被告应诉后,本诉审理终结前,具体指被告接受起诉状副本时起,法院判决前;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须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且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是因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对本诉原告和被告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就要求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起诉行为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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