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希望法院对被告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实,刘某身无分文,但是对第三人王某有一笔到期债权,数额刚好够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遂通知第三人王某,要求王某不得在审理结束前清偿刘某的债权,但是刘某希望尽快解除自己身上的权利

admin2014-06-10  30

问题 原告李某在民事诉讼一审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希望法院对被告刘某的财产进行保全。经查实,刘某身无分文,但是对第三人王某有一笔到期债权,数额刚好够偿还李某的债务。法院遂通知第三人王某,要求王某不得在审理结束前清偿刘某的债权,但是刘某希望尽快解除自己身上的权利负担,因此执意要求清偿。此时法院错误的做法是(    )   

选项 A、直接执行该财产先予执行给李某,以确保李某利益   
B、同意清偿   
C、由人民法院提存   
D、由当事人同意的第三人提存

答案A,B,D

解析 《民诉意见》第105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可见本题的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人清偿,但是价款应该由人民法院进行提存,C项为正确的做法,错误的做法是ABD。
根据该条第2款第(8)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所以AB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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