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1-11-02  38

问题 1991年5月,冯敏因受单位行政处分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199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月,冯敏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冯敏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法院应判决离婚,但不应判决宣告死亡
B、法院应判决宣告死亡,使冯敏与王慧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决离婚也可以判决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决宣告死亡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217条规定,王慧可以单独提出离婚请求,诉讼请求合法。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作为冯敏的单位,其一,单位不能认定是该条中的“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其二,根据法律解释学中相反解释的原则,该务明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那么,申请宣告死亡就要受上列顺序的限制,所以即使单位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申请宣告死亡,但因为顺序在后,在配偶没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后顺序的人不能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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