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2/56)

admin2021-01-02  24

问题 关于没收财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0/2/56)

选项 A、甲受贿1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万元,甲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甲被没收财产的总额至少应为300万元
B、甲抢劫他人汽车被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该汽车应上缴国库
C、甲因走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所负赌债,经债权人请求应予偿还
D、甲因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因妨害清算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没收财产和罚金应当合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选项A,(1)关于涉案财物及没收,《刑法》第64条规定有犯罪物品的处理,59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罚”。二者不能混同。在司法实务中,应当首先根据第64条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工具。“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然后,在判决中,如判决第59条规定的“没收财产刑罚”,则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合法)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亦即,先处理犯罪物品,这是行政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没收财产刑时再没收归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的财物,这是刑罚种类。
(2)选项A中的受贿所得贿赂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案款项共计300万元,均为犯罪所得,应当追缴并退赔;不属个人合法财产,不是没收财产刑的没收对象。对甲判处没收财产刑时,应当依照《刑法》第385、383、59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犯罪性质、情节裁量,没收其合法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与300万元无关。故选项A说法错误。
选项B,根据前述第64条中段,“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于汽车应返还被害人而不是上缴国库,故选项B说法错误。
选项C,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将其解释为“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甲所负赌债不属“合法债务”,故不予偿还。选项C说法错误。
选项D,(1)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3条第2款前半句,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故选项D在考试当年说法正确。
(2)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原刑法修正为“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现在正确的说法应当是“分别执行”,亦即部执行,如果财产不足于执行,应该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选项D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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