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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
admin
2015-04-23
35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1吨药材,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乙公司将药材转卖给丙公司,并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丙公司收货后3日内应向乙支付价款120万元。
张某以自有汽车为乙公司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约定:“在丙公司不付款时,乙公司有权就出卖该汽车的价款清偿自己的债权。”李某为这笔货款出具担保函:“在丙公司不付款时,由李某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收到药材后未依约向乙公司支付120万元,乙公司向张某主张实现抵押权,同时要求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见状,便将其汽车赠与刘某。刘某将该汽车作为出资,与钱某设立丁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完出资手续。
丁公司员工方某驾驶该车接送酒店客人时,为躲避一辆逆行摩托车,将行人赵某撞伤。方某自行决定以丁公司各义将该车放在戊公司维修,为获得维修费的八折优惠,方某以其名义在与戊公司相关的庚公司为该车购买一套全新坐垫。汽车修好后,方某将车取走交丁公司投入运营。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维修费,否则对汽车行使留置权,丁公司回函请宽限一周。庚公司要求丁公司支付坐垫费,丁公司拒绝。(2011年试卷三第86~91题)
请回答下题。
关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效力待定
B、为甲公司设定义务的约定无效
C、有效
D、无效
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乙公司与丙公司在订立买卖合同时乙公司系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只有获得甲公司的追认或者乙公司取得该笔药材的处分权才能有效。而从题目所述的事后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药材来看,权利人甲公司追认了合同的效力,因此,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AD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知,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向丙公司履行债务,即使事后甲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债务人乙公司向债权人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非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约定无效。另外,根据民法理论,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为他人设定义务,除非获得他人的追认,否则对他人不生效力。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事后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未经过甲公司同意,本应对甲公司不产生效力。但从题目所述的事后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药材来看,可知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乙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对甲亦是有效的,故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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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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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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