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admin2013-05-03  34

问题 票据债务人依下列哪些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选项 A、张某取得票据时为重大过失
B、宋某持有的支票超过出票日6个月
C、韩某以背书方式取得汇票,但该汇票背书不连续
D、刘某接受万某赠与的一张票据,现万某以没有给付对价抗辩

答案1,2,4

解析 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因此,A项抗辩理由成立,应选。第91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因此,B项抗辩理由成立,应选。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因此C项抗辩理由成立,应选。D项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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