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雇佣刘某、赵某、钱某,4人自2011年8月份开始在甲市制售假发票。由张某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系统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出售发票信息;刘某使用电脑和伪造的印章,根据张某提供的客户要求打印假发票进行销售;赵某和钱某负责送交发票,业务繁忙时,刘某也帮忙送一部分发票;张

admin2013-02-22  22

问题 张某雇佣刘某、赵某、钱某,4人自2011年8月份开始在甲市制售假发票。由张某利用手机短信群发系统向不特定人群发送出售发票信息;刘某使用电脑和伪造的印章,根据张某提供的客户要求打印假发票进行销售;赵某和钱某负责送交发票,业务繁忙时,刘某也帮忙送一部分发票;张某按月给刘某、赵某、钱某发工资,并根据各人当月工作表现及业务量发放一定绩效奖金。
    2011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全部抓获,并现场缴获:(1)用于销售的非法制造的国税类普通发票35758份、地税类普通发票470521份、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00份;(2)非法经营账册若干,记录4人共销售假发票2588次,实收金额共计508792元;(3)电脑及打印机等作案工具一批。
    法院经审理查明:(1)现场缴获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张某从他人处购买的,目的是为了出售,由于没有联系到买主而尚未售出,经营账册上销售记录所涉均为普通发票;(2)公安机关根据张某提供的线索,破获一起重大制售假发票案,将该犯罪集团的全部成员抓获归案;(3)张某、刘某、赵某、钱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
若公安机关还查实刘某6年前曾犯盗窃罪未受追诉。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按本案所涉罪刑,刘某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根据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刘某所犯盗窃已经过追诉时效,应不予追究
B、对刘某所判两刑应分别执行
C、应对刘某进行数罪并罚,在3年以上、5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决定应当并处的罚金
D、应对刘某进行数罪并罚,在5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在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决定应当并处的罚金
E、应对刘某进行数罪并罚,在5年以上、8年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万元

答案E

解析 (1)选项A:题干已经明示刘某所犯盗窃罪应判处5年有期徒刑,显然,“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在5年以上;根据犯罪追诉时效的有关规定,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的,追诉时效可能为10年、15年、20年,不论盗窃罪适用上述哪一个追诉时效,刘某的行为均未过追诉时效。(2)选项B:盗窃罪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没有法定的一罪或处断的一罪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3)选项CDE:本题属于数罪并罚的一般情况;针对有徒刑部分:在数刑的最重刑期(5年)以上、总和刑期(8年)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主刑和附加刑应并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应合并执行(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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