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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1,单)
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1,单)
admin
2014-02-18
28
问题
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卷二—1,单)
选项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
答案
C
解析
缩小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A项中将其解释为“他人的财物”,故属于扩大解释,A项错误。理论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A选项不属于缩小解释,而属于目的性限缩。目的性限缩是对法律文义所涵盖的某一类型,由于立法者之疏忽,未将之排除在外,为贯彻规范意旨,将原为法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积极地剔除其不含意旨的部分,使之不在该法律适用范围之列。故其属漏洞补充之一种。因此它与限缩解释的目的,功能并不一致,后者仅将法律条文的含义缩小至其核心部分,将模糊的,概念边缘的成分消极的未予考虑;而前者将实属规范一般文义之内,但却不符合规范意旨的类型,主动地剔除。它出现的原因在于由于立法者疏忽而将自己意图之外的类型错误的写人了规范。“不是限缩字面含义,而是在刑法规定之外附加条件的,不是缩小解释,可能是目的性限缩”。用通俗的话语来解释,缩小解释是将含义缩小至核心含义,而目的性限缩则是砍掉一部分。
当然解释是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或者说,刑法条文虽然没有明确指出某些内容,但当然包括这些内容。在我们的日常用语中,“出售”与“购买”是相互独立的两种概念。《刑法》第171条的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是指有偿转让、有偿交付伪造的货币,即只有“销售”的含义,并不含有“购买”之意,因为《刑法》第171条同时规定了购买假币罪,故B项错误。
扩张解释,即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的也属于抢劫罪(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可见,将“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也解释为《刑法》第267条第2款的“凶器”,属于对“凶器”的扩大解释,故C项说法正确。一般我们认为的凶器主要是“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除此以外的器械,也可以通过扩张解释为凶器,行为人携带铅球用于抢夺,这一行为的危害性不轻,铅球虽然通常情形下不是凶器,但它用于犯罪的时候确实具有凶器的杀伤力。这是一个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并且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不宜认定为是类推解释,而应该认定为扩张解释。
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故它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D项将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这在解释方法上属于历史解释、法意解释、沿革解释,即在追溯、研究立法资料的基础上,探究立法者在制定立法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的目的,寻求立法原意。历史解释是据立法的变迁进行的论理解释,因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银行法》等才出台,信用卡与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卡才被区分开,但这却不符合此前的刑法规范目的。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立法解释,明确了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和民商法意义上信用卡内涵外延是不同的。此外,这种解释方法还可以认为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该解释是全国人大的立法解释,即官方做出的解释,这是一个不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我们不能说这是类推解释,而应该承认其为扩大解释。再者,将信用卡的范围扩大至借记卡,解释结论不至于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当然,如果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括“校园卡”、公交IC卡在内,这就是一个类推解释了。因此,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不属于类推解释,D项错误。考生在做题的时候要适度注意,在某一解释结论究竟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存在疑问时,一般认为,官方做出的解释、刑法学界通说的观点对某一问题的解释,宜将其认定为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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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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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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