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48题)

admin2014-11-19  21

问题 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3年卷二第48题)

选项 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D、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答案C

解析 对于部门规章的设定权限,《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行政强制法》规定各不相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2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以及第13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任命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综上,《行政处罚法》对于规章并没有进行区分,所有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只能够在上位法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创设“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决定;同时,所有的规章也可对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进行具体细化的规定,但不得突破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限制。因此,选项A和D均错误。
    与《行政处罚法》对规章不做任何区分不同,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据此,只有省级政府制定的规章才能够在上位法规定的情形下创设行政许可,而其他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均无此许可的创设权。而且,省级政府设定的许可只是“临时性的”,有效期只有“一年”,在内容上“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6条的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综上,部门规章并没有行政许可的创设权,但可以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因此选项C正确。
    《行政强制法》对规章设定权的限制更加严格,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0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换言之,只有法律和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规章和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完全无此权限。不仅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创设权,规章也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权,即同样无权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具体细化。因此,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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