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admin2014-02-08  29

问题 下列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王某向某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被执行人李某财产的申请,在执行过程中,孙某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称执行财产系自己所有。执行法院经审查后认定孙某的异议成立。此时有权批准中止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院长
B、海北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以鸿华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鸿华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鸿华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鸿华公司早已无经营地点、无经营人员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这种情况下,鸿华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
C、在张某与林某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林某对叶某有到期债权6000元。于是法院向叶某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叶某收到后,欲向法院提出异议,其向法院提出异议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
D、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吴某提出愿意以其轿车为被执行人徐某提供担保,申请人沈某同意暂缓执行。但在暂缓执行期届满后,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此时,执行法院只有在执行徐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执行吴某的轿车

答案1

解析 A选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由此可见,在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情况下,有权批准中止案件的执行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院长。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63条的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执行规定》第122条规定,受托法院认为受托执行的案件应当中止、终结执行的,应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函告委托法院作出裁定。受托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应当及时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由此可见,受托人民法院无权自行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因此,在海北公司与鸿华公司的执行案中,鸿华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而不能由受托法院自行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B选项错误。C选项,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人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第三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但应当由执行人员记人笔录,并由异议人签字或者盖章。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根据《民诉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由此可见,在暂缓执行期届满后,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因此,D选项中,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吴某的轿车,但应当以吴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而并非只有在执行徐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执行吴某的轿车。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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