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山东省青岛市A公司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青岛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山西省太原市B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若诉讼继续进行下去,法院最终将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遂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山东省青岛市A公司在订立合同中签订的

admin2009-03-14  25

问题 如果山东省青岛市A公司在起诉时未声明双方之间有仲裁协议,青岛市某区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山西省太原市B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若诉讼继续进行下去,法院最终将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判决,遂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了其与山东省青岛市A公司在订立合同中签订的一份仲裁协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本案中,如果二审判决生效后,B公司未自动履行,于是A公司向青岛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青岛市人民法院根据A公司的申请,委托B公司所在地太原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太原市人民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B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以执行,太原市人民法院应当(    )。

选项 A、裁定中止执行后,应当及时函告青岛市人民法院
B、裁定终结执行后,应当及时函告青岛市人民法院
C、应当及时函告青岛市人民法院,由青岛市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D、应当及时函告青岛市人民法院,由青岛市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答案4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委托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中止执行的情况,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根据本条第2项规定,太原市人民法院发现B公司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以执行,应当中止执行。同时《民诉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因此,太原市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而不应当自己作出裁定后,再函告青岛市人民法院。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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