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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
2014-11-25
22
问题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应当提审被告人
B、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C、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出现新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D、最高人民法院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答案
A,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故A项正确。《刑诉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B项正确。第35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可知,新证据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故C项错误。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另据第3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但本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案件除外。《刑诉解释》第350条规定:“……(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第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不是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故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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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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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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