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票据,为持票人。甲出票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其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有( )。

admin2016-10-26  38

问题 甲是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票据,为持票人。甲出票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其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有(    )。

选项 A、付款人的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
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
C、因为甲、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乙、丁行使追索权
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甲在出票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票据违反了出票人“不得转让”要求的效力。《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本题中的出票人甲已在票据上注明“不得转让”,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戊可以向乙、丁主张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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