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9题)

admin2014-02-08  32

问题 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39题)

选项 A、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D

解析 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再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36条第l款的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两点内容,其一,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一经移送,受移送的法院就应当受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归本院管辖的,不得再自行移送或将案件退回,因此,选项A、B错误。其二,移送法院与受移送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只能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同属一省,则由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在本案中,尽管乙市B区法院认为甲市A区法院移送错误,也不能再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或再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乙市B区法院只能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即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因此,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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