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公司是一审状告卫生局的共同原告,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卫生局行政行为的判决。现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乙、丙公司不提出上诉。下列关于乙、丙公司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错误的说法是:( )

admin2013-08-28  49

问题 甲乙丙三家公司是一审状告卫生局的共同原告,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卫生局行政行为的判决。现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乙、丙公司不提出上诉。下列关于乙、丙公司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错误的说法是:(    )

选项 A、作为二审中甲公司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人
B、作为甲公司提起上诉的第三人
C、按原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列明
D、作为二审中的被上诉人

答案A,B,D

解析 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65条第2款的规定,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本题中,原审原告为甲乙丙,甲提出上诉,而乙丙未提出,因此应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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