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79题,多选)

admin2020-04-26  44

问题 当事人可对某些诉讼事项进行约定,法院应尊重合法有效的约定。关于当事人的约定及其效力,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2014年卷三79题,多选)

选项 A、当事人约定“合同是否履行无法证明时,应以甲方主张的事实为准”,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分配证明责任
B、当事人在诉讼和解中约定“原告撤诉后不得以相同的事由再次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再受理原告的起诉
C、当事人约定“如果起诉,只能适用普通程序”,法院根据该约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当事人约定“双方必须亲自参加开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如果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参加开庭,自己不参加开庭,法院应根据该约定在对被告两次传唤后对其拘传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证明责任、受理、简易程序以及拘传。证明责任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其规定的方式是对各种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因此证明的分配既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也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否则就将改变相关民事权利发生和消灭的要件。故A选项是错误的。撤诉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之前,当事人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撤诉只是撤回了起诉程序,原告并未放弃自己的实体权利,故还可以再次起诉。《民诉解释》第214条第1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之间诉讼和解的约定不能剥夺原告起诉的权利,故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需经法院审查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可见,在一审案件中,对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的选择权最终属于法院。若是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便不得约定适用普通程序。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中,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原告无故缺席可能会导致按撤诉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被告的无故缺席可能会导致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44条)。另外,被告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即与自己亲自出庭之效果无异,法院不得再对其适用缺席判决或者拘传。故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W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