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运输公司负责为乙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8年1月到2008年12月,共计运费60万元,乙物资公司已经支付40万元,尚欠20万元。甲运输公司多次向乙物资公司催要未果,于2009年6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物资公司支付剩余运费。区人民法院经过

admin2016-01-15  26

问题 甲运输公司负责为乙物资公司运输货物,从2008年1月到2008年12月,共计运费60万元,乙物资公司已经支付40万元,尚欠20万元。甲运输公司多次向乙物资公司催要未果,于2009年6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物资公司支付剩余运费。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乙物资公司清偿原告运费10万元。甲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甲运输公司得知,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乙物资公司向法官行贿数万元,甲运输公司遂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查,认为原一审、二审判决的确有错误,则:(    )

选项 A、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B、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发回原二审人民法院重审
C、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指令与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D、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同时,撤销原判决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02条规定,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再审,故选项A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存在审判人员受贿情形,故不适宜发回原审,应当指令与二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审,故B项错误,C项正确。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199条,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定二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而撤销原判不合法也不合理,所以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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