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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准的小刀。赵某骂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的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
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准的小刀。赵某骂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的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
admin
2015-09-21
32
问题
被告人赵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一天,赵某在监舍内其床下,发现一把自制小刀,便骂问是准的小刀。赵某骂问了几遍后,见没有人理会,便将小刀扔到监舍对面水房的垃圾桶里。赵某回到监舍后,小刀物主(同监舍服刑人员)刘某与其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刘某先动手打了赵某面部一拳,赵某即朝刘某面部还击两拳,随即两人被同监舍服刑人员拉开。经鉴定,刘某鼻骨骨折,损伤为轻伤。
问:
请从“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和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出发,并结合刑法的有关规定,谈谈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选项
答案
对于本案有如下几点意见: 首先,刑法的总则和分则是有机的整体,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不能机械地适用刑法分则的规定。赵某的故意伤害行为表面上虽然符合《刑法》分则第234条的规定,但是必须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 其次,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不但有社会危害性这一“质”的要求,还有“量”的要求,即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不能仅仅局限于危害结果。《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存在以下诸多情节:第一,赵某辱骂被害人刘某事出有因,赵某在自己的床下发现在监狱里严禁携带的小刀是案件的导火索。第二,被害人刘某有重大过错,被害人刘某不但携带违禁品而且在与赵某发生争执后先动手打赵某。第三,本案虽然是赵某和刘某相互斗殴,但是赵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刘某先动手打赵某,赵某立即予以反击,当被拉开后,赵某并没有进一步侵害刘某。因此,赵某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最后,既然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就不应当对赵某执行死刑。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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