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8日,甲的朋友乙找到甲,提出与甲一起盗窃作案,遭到甲的拒绝,乙便问甲能否帮助他代为销售赃物,甲表示同意,并将家中的螺丝刀等工具借给乙使用。几天后,乙将窃得的赃物交给甲出售,甲先后代售4次,并分得赃款15000元。问: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前通

admin2011-04-19  44

问题 1998年5月8日,甲的朋友乙找到甲,提出与甲一起盗窃作案,遭到甲的拒绝,乙便问甲能否帮助他代为销售赃物,甲表示同意,并将家中的螺丝刀等工具借给乙使用。几天后,乙将窃得的赃物交给甲出售,甲先后代售4次,并分得赃款15000元。问:甲,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事前通谋的共同盗窃罪?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的行为与乙的行为构成事前通谋的共同盗窃罪,因为甲的行为与乙的行为符合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特征,即:(1)甲虽然拒绝与乙一起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甲在明知乙要着手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乙提供作案工具,帮助乙实施犯罪行为,这表明甲在乙具体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主观上已经具有与乙共同盗窃的故意,符合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定义;(2)本案中的盗窃行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甲,乙二人共同所为,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3)甲明知乙要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螺丝刀等作案工具,并负责销赃,二犯相互联系,彼此配合,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追求的是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符合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4)甲明知乙要实施犯罪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盗窃行为,但仍为乙提供作案工具,4次代为销赃,故意帮助乙实施犯罪行为,并分得赃款15000元,他们在主观上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符合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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