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付款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将丙公司的签章涂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付款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将丙公司的签章涂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
2015-07-13
26
问题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乙公司,付款行进行了承兑,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丙公司,丙公司将汇票背书给丁公司,丁公司将丙公司的签章涂销,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丁公司提示付款,付款行有理由以背书不连续拒绝付款
B、只有丙公司可以涂销自己的签章,丁公司无权涂销
C、丙公司对丁公司不再承担票据责任
D、汇票无效
答案
A,B,C
解析
考查票据的涂销。我国《票据法》并未规定票据的涂销,因此涂销只能适用有关票据更改的规定。《票据法》第9条规定:“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因此只有丙公司有权涂销自己的签章,其他人无权涂销,所以B选项正确。《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审查背书的连续性。丁公司将丙公司的签章涂销,汇票上只显示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而没有丙公司背书给丁公司的签章,背书不连续,付款行有权拒绝付款。我国《票据法》虽未规定持票人故意涂销前手的签章,则可免除前手对涂销人的责任,但是被涂销人在票据上已没有签章,而且系权利人故意所为,权利人当然不能再向被涂销的前手主张权利,所以C选项正确。票据并不因为涂销一个行为人的签章而无效,所以D选项不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R26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唐某是众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股东会实际上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操纵,会一上通过了一系列唐某并不赞成的决议。因此,其萌生了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股权进而退出公司的想法。唐某阅读了《公司法》,然后分析了半年来股东会的下列决议,其中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的事项是:(
张某委托李某将一批茶叶运往天津,途中李某患急症人院抢救,李某将茶叶托付给司机王某运输,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张某。张某当即表示王某不可靠,不能将货物(茶叶)托付给王某。但此时王某已开车上路。结果途中遇到罕见暴雨,部分茶叶被淋湿报废,李某对此:(
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卷三2010年真题试卷第31题)
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86题)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及仲裁中相关问题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三2008年真题试卷第50题)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14题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卷三2007年真题试卷第82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卷三2011年真题试卷第77题)
常年居住在Y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Y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Y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用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800元生活费。2003年12月,由于物价上涨,
郑某诉刘某离婚一案,一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郑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的,应当采取以下何种做法?()
随机试题
下列各项中,正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是()。
变应性鼻炎患者确定变应原的最可靠的方法是
影响抗原抗体反应的因素有
新生儿颅内出血时,减低颅内压,在尚无脑疝时宜选用
简述经济手段及其基本特征。
回族女性的盖头的颜色一般有()。
在使用关键事件法时,()。
加涅按学习结果将学习分为言语信息学习、态度的学习、动作技能学习和()。
微信、微小说、微视频、微博等“微文化”悄然兴起,有人称为“微时代”,“微”似乎成了现代人尤其是年轻人的一种生活态度。从微博、微小说到微信,无不彰显“微文化”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微电影正是在“微文化”“微时代”的背景下应运而生,其流行、传播的速度
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努力使课程计划与班级或学校实践情境在课程目标、内容、方法、组织模式诸方面相互调整、改变,以促使双方彼此协调,这是课程实施的()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