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64题题)

admin2013-11-05  19

问题 下列哪些出租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64题题)

选项 A、甲购买正版畅销图书用于出租
B、乙购买正版杀毒软件用于出租
C、丙购买正版唱片用于出租
D、丁购买正宗专利产品用于出租

答案B,C

解析 知识产品较之一般产品不同的是,其上附着着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这样就可能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对此问题,知识产权法上的一般处理原则是权利穷竭原则。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人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但是该原则也有例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因而对于此类知识产品,著作权人,而不是知识产品的所有权人,拥有产品的出租权。知识产品的所有权人擅自出租的,其行为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正版杀毒软件、正版唱片属于此类知识产品,故BC选项是应选项。而正版畅销图书和正宗专利产品不属于此列,AD选项不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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