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admin2009-03-15  23

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选项 A、赵某,因涉嫌盗窃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符合逮捕条件,但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C、刘某,因涉嫌贪污罪,可能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但因吸毒伤害身体,已经患有严重疾病的

答案1,2,4,8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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