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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设立了皓星一人有限公司,周某和吴某因为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处周某还给吴某300万元,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某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但发现皓星公司账户有200万元,向法院申请追加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下列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
周某设立了皓星一人有限公司,周某和吴某因为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处周某还给吴某300万元,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某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但发现皓星公司账户有200万元,向法院申请追加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下列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22-06-30
69
问题
周某设立了皓星一人有限公司,周某和吴某因为债务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处周某还给吴某300万元,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周某的财产。不足以偿还。但发现皓星公司账户有200万元,向法院申请追加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下列法院做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相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
B、法院应当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皓星公司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C、如果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D、应当驳回申请,吴某可以申请执行异议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了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规定及执行行为异议,但其本质上涉及《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反向否认”的问题。
“法人人格反向否认”,系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申而来,指当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恶意向公司转移资产,并因此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时,股东债权人可以请求将公司和股东视为一体,由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正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关于“法人人格反向否认”的规定。“法人人格反向否认”是对《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相关条款的扩张解释和类推适用,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观点,根据目前已有的判例来看,司法总体态度倾向于保守和谨慎。
A选项考查了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A选项中“相关人”的表述错误。
B选项考查了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处理。如前所论述。我国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尚无关于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追加其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规定,因此在无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故B选项“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表述错误。
C选项考查了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处理及救济程序。但本题涉及自然人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下追加其作为独资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处理。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并未就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若皓星公司对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不服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因此,C选项“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表述错误。
D选项,如前所论述,在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吴某追加皓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吴某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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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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