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10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16题)

admin2014-12-09  22

问题 甲、乙合作完成一部剧本,丙影视公司欲将该剧本拍摄成电视剧。甲以丙公司没有名气为由拒绝,乙独自与丙公司签订合同,以10万元价格将该剧本摄制权许可给丙公司。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卷三第16题)

选项 A、该剧本版权由甲乙共同享有
B、该剧本版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C、乙与丙公司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效
D、乙获得的10万元报酬应当合理分配给甲

答案C

解析 ①《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议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②该剧本属于合作作品,在没有约定时,其著作权由甲、乙共同享有。A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③著作人身权具有享有上的专属性,除发表权外,不得转让。B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④该剧本属于合作作品,且不可分割使用,乙有权不经甲的允许,单独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著作权能,现乙擅自将作品许可给丙使用的行为有效。C选项的表述错误,当选。⑤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D选项的表述正确,不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QO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