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张某在供货合同中违约,张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已经在供货合同中选择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证后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与本合同并无任何关系,而朝阳区是张某住所地,因此还是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

admin2013-04-25  34

问题 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张某在供货合同中违约,张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异议,认为双方已经在供货合同中选择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朝阳区人民法院查证后认为海淀区人民法院与本合同并无任何关系,而朝阳区是张某住所地,因此还是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判决,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下列看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由于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李某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本就不应被受理
B、张某的管辖异议没有根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C、海淀区人民法院虽然与合同没有实质关系,但是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也可以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应该尊重当事人的这种权利
D、如果管辖错误,就足以构成二审法院不支持本案判决的正当理由

答案2,8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如果与合同没有实质联系是不能作为管辖法院的,C选项错误。由于这一协议管辖本身违法,因此张某的管辖异议没有根据,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做法没有问题,B选项正确,但是这并不代表诉讼不应被受理,这个问题属于实质审查,在起诉阶段判定有没有管辖权还为时过早,所以A选项错误,况且如果所有没有正当管辖权的案件都是一开始就不用受理,管辖异议制度也就形同虚设了。如果管辖错误,属于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可见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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