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卷三第40题)

admin2018-05-10  33

问题 下列哪一情形可以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2015年卷三第40题)

选项 A、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
B、被告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但该调解最终未能成功
C、被告认可其与原告存在收养关系
D、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答案A

解析 所谓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当事人所承认的事实就是自认的事实。在理论上,自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承认对方事实主张的当事人要受自己承认行为的约束,法院也要受该承认行为的约束。在对方已经承认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换言之,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承认后,将免除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对此的证明,也免除了法院对该事实的调查、核实,法院将以该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   
    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选项A中被告在答辩状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承认,构成自认。   
    选项B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也即调解中所承认的事实不产生自认的效力。选项B所述情形正好与此相符,故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选项C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2款规定可知,自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身份关系案件中与身份关系相联系的事实不能适用自认制度。在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中,如涉及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案件,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主张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的承认而免除其证明责任。因为身份关系的案件涉及人身权利,这是当事人自己不能任意处分的。选项C中收养关系是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制度,承认存在收养关系不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选项D错误。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规定,对于自认的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选项D中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该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适用自认制度。因此,也不会产生自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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