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

admin2015-04-23  46

问题 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7题)

选项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答案D

解析 本题综合考查了担保物权的竞合。下面一一进行分析:
    (1)关于抵押权之间的竞合。需要说明的是,抵押权发生竞合的前提是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如果抵押权未有效设立,不发生抵押权竞合的问题。本题中,首先应当判断甲乙抵押权是否有效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81、189条的相关规定可知,同升公司以生产设备等动产进行抵押的,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因而甲乙均取得对同升公司设备的抵押权。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可知,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本题中,由于乙的抵押权办理了登记,而甲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故乙的抵押权优先于甲的抵押权。
    (2)关于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同样地,抵押权与质权竞合的前提是一物之上存在有效的抵押权与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可知,质权设立必须以占有质物为前提,这里的占有不仅包括直接占有,亦包括间接占有。本题中,同升公司以设备为丙货款提供质押,并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丙首先取得设备的直接占有,随后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后送丁修理,丙因而对质物占有的形态由直接占有转变为间接占有,但是并未丧失对质物的占有,丙仍然享有质权。根据物权法的优先原则,一物之上存在两个内容相排斥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因此,在一物之上同时设立了质权和抵押权的情况下,应按照质权和抵押权成立的先后顺序确定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力。本题中,首先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因甲的抵押权未进行登记,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要优先于甲的抵押权。其次,因乙公司抵押权成立在先,丙公司的质权成立在后,故乙公司的抵押权应优先丙公司的质权受偿。
    (3)关于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竟合。首先,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l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以及《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可知,本题中,丙损坏了设备送丁修理,欠丁5万元修理费未付,即使该套设备非丙所有,但丁留置设备时并不知道丙无处分权,因此丁仍然享有留置权。根据《物权法》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可知,由于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而抵押权、质权属于约定担保物权,因此无论成立先后顺序如何,留置权均优先于抵押权、质权。本题中,丁的留置权应优先于其他人的抵押权与质权。
    综上所述,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竞合时的清偿顺序应当是丁留置权>乙登记抵押权>丙质权>甲未登记抵押权,据此,选项D是正确的,选项ABC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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