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56题)

admin2015-04-23  65

问题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试卷三第56题)

选项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答案A,B

解析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选项A考查了地役权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知,本题中,2013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地役权合同,A地为需役地,B地为供役地。地役权合同自生效时设立,不需进行登记。因此2013年2月,甲、乙之间地役权合同生效时甲公司的地役权就设立了。据此,选项A正确。
    选项B考查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根据《物权法》第166条规定:“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可知,本题中,2013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A地上的地役权同时转让,丙公司取得A地的地役权。据此,选项B正确。
    选项CD考查地役权不可分性与地役权登记制度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167条的规定可知,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随同转让。但是,根据《物权法》第158条的规定可知,由于地役权存在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在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能否约束供役地的受让人还要看该供役地上的地役权是否进行了登记或者供役地转让时受让人是否同意继受地役权。如地役权未进行登记,也未取得供役地受让人的同意,该地役权由于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而不能约束供役地的受让人。本题中,需役地A转让给丙公司,供役地B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由于A地上存在的地役权并未进行登记也未在转让时告知受让人丁公司,因此A地上的地役权不能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丁公司的效力。此时。地役权人丙公司对供役地B不能享有地役权。据此,选项D错误。在选项C中,由于2013年4月时。甲公司已将地役权转让给丙公司,因此在2013年6月时,甲公司已不是A地的地役权人,其无权主张对丁公司的B地享有地役权,据此,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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