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顾天一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杨洋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2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顾天一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自2003年1月起,杨洋即开始在丁区居住。2004年3

admin2013-05-03  49

问题 2002年8月,户口在甲区的顾天一为做生意向户口在乙区的杨洋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02年12月底之前归还。后顾天一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被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关押在丙区监狱服刑。此外,自2003年1月起,杨洋即开始在丁区居住。2004年3月,杨洋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顾天一偿还所借的10万元钱,杨洋应当向下列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

选项 A、甲区人民法院
B、乙区人民法院
C、丙区人民法院
D、丁区人民法院

答案8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这里需要注意与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第8条的区别,即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F1q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