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5)

admin2021-05-28  35

问题 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5)

选项 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
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
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答案D

解析 《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事先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的合同生效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以代替现实交付。庞某与黄某之间,在买卖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黄某占有,在买卖合同生效时,庞某对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完成,属于简易交付的情形。《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占有改定是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黄某与洪某之间约定,在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黄某继续占有标的物,在该约定生效时,交付视为完成,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属于占有改定的情形。
    选项A不选:庞某已通过简易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该自行车归黄某所有。
    选项B不选:黄某属于有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自行车归洪某所有。
    选项C不选:黄某与洪某之间达成两个合意时,黄某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交付,洪某当即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选项D应选:庞某已经不是自行车的所有权人,无法向黄某和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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