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司考.2011.3.31)

admin2021-11-02  21

问题 2010年8月1日,某公司申请破产。8月10日,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该公司出现的下列哪一行为属于《破产法》中的欺诈破产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司考.2011.3.31)

选项 A、2009年7月5日,将市场价格100万元的仓库以30万元出售给母公司
B、2009年10月15日,将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赠与甲
C、2010年5月5日,向乙银行偿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
D、2010年6月10日,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互抵销20万元债务

答案B

解析 《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A项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但该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一年前,而不在一年之内,所以不能被撤销.故A项不选。B项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并且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可以被撤销,故B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C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的个别债务清偿行为,但C项中并没有说明清偿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以不能认定C项行为属于可撤销的行为,故不能选。
  《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据此规定,债权人享有抵销权,这种抵销权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行使,更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行使。D项中,某公司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以协议方式与债务人丙相抵销了20万元,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因为可以抵销的债权既可以被某公司抵销,也可以被债务人丙抵销,该抵销行为不能被撤销。故D项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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