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中不需回避?( )

admin2014-04-26  34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中不需回避?(   )

选项 A、人民陪审员李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
B、书记员何某是本案被告某公司的股东
C、审判员宋某为本案原告代理律师的大学同学
D、审判长朱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刘律师认识,但无私交

答案D

解析 民诉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所以本题除了D项无须回避以外,均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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